本报讯(通讯员 张贵红 耿凤玲) 今年11月7日,刘先生将6万元人民币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北京市某邮政储蓄所,并加设了密码。没想到一个星期后当刘先生急需用钱到该储蓄所取款时,却被告知钱已于11月8日被人在外地取走了5万元,加上50元的异地取款手续费,共计50050元。刘先生一下子蒙了,自己一个星期没离开北京,存折也一直妥善保管,怎么会被人冒领呢?刘先生和储蓄所的营业员交涉,但没有结果,营业员还告诉他这种事以前也发生过,他们也没办法。于是,刘先生当天找到了该储蓄所的上级法人单位——北京市某储汇局。储汇局的人答应调查。但半个月过去了,刘先生又反复跑了数次,仍无结果。无奈,11月29日,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市某储汇局告上了法庭。
刘先生的起诉状称:被告作为国家金融机构,对储户存款应有无条件支付本息的义务。被告不按我的要求支款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权。为此,我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存款及利息,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日前,宣武法院已按财物返还案正式受理此案。